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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 2023-12-30 | 有效 |
关键词: | 人才贷 | 统一登记号: |
烟台市芝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uedbet体育印发《芝罘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高层次人才及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uedbet体育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和烟台市《uedbet体育印发〈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金监发〔2021〕13号)要求,在芝罘区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对“人才贷”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以下简称“区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省、市、区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贷款对象包括持有山东省“惠才卡”或烟台市“优才卡”的人才,芝罘区引进培育符合“芝罘英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签署合作协议、其“人才贷”产品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区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其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认定
第六条 在我区开展“人才贷”业务的合作银行在开展“人才贷”业务前,应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
第七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区委组织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将区委组织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发送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据名单对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贷款需求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贷款支持。
第八条 对持有“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持有“优才卡”以及芝罘区引进培育符合“芝罘英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含同时持有“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相应贷款额度按持有“惠才卡”高层次人才的50%计算。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九条 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须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或经审查不符合“人才贷”标准的贷款将不作为区级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整理全区“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按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并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申请省级“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第三章 补偿规则
第十一条 “人才贷”风险补偿额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对持有山东省“惠才卡”、烟台市“优才卡”的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人才贷”产品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市、区两级风险补偿资金共同承担,市级与芝罘区分担比例为4:6,区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42%。
对芝罘区引进培育符合“芝罘英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人才贷”产品形成的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不予承担,由区级风险补偿资金全部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人才贷”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按季度于下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补偿申请。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人才贷”风险补偿条件的,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意见,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参考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建立运行模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对认定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区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在芝罘区范围内开展“人才贷”业务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对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价结果是否继续享受风险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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